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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380/2021-00052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1-01-01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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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汇总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6-01 16:02:01

序号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大项 子项 省级 市级 县级
1 行政许可 0100013000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 号)
        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级 市级 县级
2 行政许可 010001200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省级 市级 县级
3 行政许可 0100013004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印发<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52号)
      第17项“审批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市县”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第3项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处理决定: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市级 县级
4 行政许可 0100014000 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生产粘土实心砖许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市级
5 行政许可 0100015000 麻黄、甘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   号)
        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四项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第4项 麻黄、甘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处理决定: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省级 市级
6 行政给付 0500001000 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资金给付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科研、应用项目,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十三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8]43号)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省级 市级
7 行政给付 0500003000 对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的适当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企业的区域发展状况,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救助。
省级 市级 县级
8 行政奖励 0600004000 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 市级
9 行政奖励 0600005000 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获得工业信息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企业的奖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协调、 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独自设立或者联合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被国   家、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工程中心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10 行政奖励 0600007000 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省级 市级 县级
11 行政确认 0700016000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 【规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   2016年第34号令)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省级 市级 县级
12 行政确认 0700017000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国发〔2012〕14号)
     (十三)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90号)
        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一批产品设计、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发办〔2008〕89 号)
        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科技厅评定的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使得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
省级 市级
13 其他权力 1000012000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市级 县级
14 其他权力 1000013000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风险评估、等级保护等信息安全专业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苏信安[2008] 1 号)
      第十八条 在本省从事检查评估的社会机构,除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其所在地省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评估服务的社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其所在地省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在本省设有机构,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由其它组织投资;
    (二)从事信息安全检测、评估相关业务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三)专业评估人员不少于10人且均为中国公民,接受并通过相关培训考核,无违法记录;其中主要评估人员   2人以上,具有由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或由其它机构认定的相当水平的信息安全服务资格,具备独立实施风险评估的技术能力;
    (四)评估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要求;
    (五)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省级 市级
15 其他权力 1000014000 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23号令)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19〕40号)
      附件(八)行使层级调整权力事项 第2项
省级 市级 县级
16 其他权力 1000015000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6年 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年第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第12号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
     (一)跨区域项目。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非跨区域项目。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中,列入省重点专项规划和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省重大项目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 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第3项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处理决定: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市级 县级
17 其他权力 1000017000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审核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规章】《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主要依据。
省级 市级 县级
18 其他权力 1000019000 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监察建议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3 号)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省级 市级 县级
19 其他权力 1000020000 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 号)
        “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市级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