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18 17:11:36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点击: 作者:经信委管理员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着力解决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等问题。通过“综合查一次”制度的全面推行,优化执法流程,实现执法效率与企业便利的双赢,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1、场景清单
(1)对用能单位使用能源的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由市工信局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检查对象为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前已确定检查事项,检查数量13家。
(2)对用能单位使用能源的检查、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检查。由市工信局发起,市水利局配合,检查对象为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目前已确定检查事项,检查数量15家。
(3)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检查。由市工信局发起,市应急局配合,检查对象为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企业,目前已确定检查事项,检查数量1家。
2、加强分级分类和信用监管。根据双随机平台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级分类,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状况和以往的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对于信用好、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做到少抽取,不抽取;对于信用较好,检查结果问题少或者问题比较轻微的企业适量减少抽取,降低检查频次;对于信用较差,检查结果问题较多的企业,增加抽查比例,加大检查力度。
3、加强市县两级统筹。推进《关于做好工信条线“综合查一次”工作的通知》的落实,从加强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检查报备、提前告知、控制执法人员数量、深化分级分类管理等15个方面对做好“综合查一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安排专人负责,加快推进工作落实。加强条线工作统筹,厘清工信部门执法监管事项,明确“综合查”具体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水平。
二、检查事项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有关数据和目的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检查内容: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原始数据和宣布数据、手续办理情况、视察前情况介绍、接受视察预案等文件编制情况。
(二)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
检查内容:采用查看设备资料、现场核查、对照国家淘汰设备目录等方法检查用能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三)对生产单位的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超过限额标准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
检查内容:采用查看能耗统计报表、生产报表、化验或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现场核查、按标准规范进行核算、对照有关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方法核算生产单位产品能耗。
(四)对单位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
检查内容:采用查看收费记录、能源计量、现场核查等方法检查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
(五)对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利用状况的内容编制及报送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查内容:采用查看资料、现场核查等方法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对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立情况,能源管理负责人的配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条;《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八条。
检查内容:采用查看设立、聘任文件及备案手续等资料、现场查看岗位工作职责及履行职能相关材料等方法,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七)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信息真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三条。
检查内容:采用收集查看相关资料、现场核查等方法,检查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十九条。
(九)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后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十九条。
检查内容:查看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相关手续、项目设计,核实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主要用能设备是否与评估报告、项目设计相一致、核查项目实际能耗与报告的差异等。
三、检查计划安排
4-5月,开展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有关数据和目的的行政检查。
4-11月,开展对用能单位使用能源的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以及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检查。
其他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事项根据牵头部门安排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