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380/2025-00029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4 |
文号: | 连工信发〔2025〕64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板块)工信部门、科技部门、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省工信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苏工信综合〔2025〕201号)要求,现启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报主体
(一)主体范围。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基本条件:①申报企业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②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且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对于企业委托外部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不含),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③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④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三)分支机构。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再单独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
3.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总公司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省工信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网址为http://www.innocom.gov.cn/),申报表和承诺书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二)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三)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四、企业享受政策时间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3.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并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二)企业可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附件: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5年7月4日
附件 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