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380/2021-00071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12 |
| 文号: | 连工信发〔2021〕110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 12 日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处室、直属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权限。
第三条 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和范围。
第五条 本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行使处罚权,确定处罚幅度。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前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五)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机关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报局法制机构备案。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处罚事项:1、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招标的处罚。
处罚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处罚条款: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四)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七)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八)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处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违反前述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认定招标无效的,重新招标。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前述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认定招标无效的,重新招标。
处罚事项:2、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违反前述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前述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项:3、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渎职失职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处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处罚事项: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组织评标的处罚。
处罚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处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违反前述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前述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处罚事项:5、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处置招标资料的处罚。
处罚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责令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违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项:6、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全拨付。
处罚事项:7、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处罚条款: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过失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严重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处罚事项:8、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违法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地予以纠正的,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视情况可以不予罚款或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产生后果,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公平进行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已导致招投标活动结果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项:9、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透露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尚未影响到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并给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处罚事项:10、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项:11、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事项:12、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透露与评标有关信息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处罚条款: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影啊到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对评标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啊评标结果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处罚事项:13、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及时纠正且未实际实施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视情况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已实际实施但及时纠正可避免损失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已实际实施且纠正后会造成损失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项:1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 :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尚未开始实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违法行为: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事项:15、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或者协议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订立的合同、协议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且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订立的合同、协议涉及实质性内容,但尚未实际实施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订立的合同、协议涉及实质性内容,已实际实施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信息化工程项目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处罚事项: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处罚。
处罚依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处罚条款: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第十七条第二款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处罚标准: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罚款。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以及信息化项目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的罚款。
三、节能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处罚事项: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处罚标准:(1)未竣工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
(2)已竣工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3)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处罚事项:2、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处罚。
处罚依据:《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处1万元罚款;
(2)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处2万元罚款;
(3)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的:处3万元罚款。
处罚事项:3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处罚条款: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处罚标准:(1)被监察单位使用淘汰的用能设备的: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2)被监察单位使用淘汰的用能生产工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处罚事项:4、对转让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处罚。
处罚依据:《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小于2万元(含)的:处2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违法所得小于5万元(含))的 :处3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大于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处罚事项:5、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处罚条款: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处罚标准:(1)经限期治理达到治理要求的:不处罚;
(2)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要求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3)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处罚事项:6、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处罚条款: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承诺整改,并在期限内整改完毕的:不处罚;
(2)承诺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完毕的:处5万元罚款;
(3)在整改期限截止后,没有整改,但承诺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4)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处20万元罚款。
处罚事项:7、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不合理、内容不实或未依法报送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处罚条款: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重点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且报告全面的:不处罚;
(2)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全面的:处1万元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真实的:处3万元罚款;
(4)重点用能单位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处5万元罚款。
处罚事项:8、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处罚条款: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处1万元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2万元罚款;
(4)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也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3万元罚款。
处罚事项:9、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处罚条款: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处罚事项:10、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处罚条款: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但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项:11、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拒不改正的处罚。
处罚依据:《节能监察办法》
处罚条款: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1)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未达到要求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且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