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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380/2020-00074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0-09-21
文号: 连工信发〔2020〕223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工信厅 发改委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转发省工信厅 发改委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9-28 16:12:33

各县区及功能板块工信、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0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关于认真做好铸造产能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工信装备〔2019523号)、《关于做好铸造产能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工信发〔2019193号)文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管理

企业按照产能置换要求落实用于置换的产能,编制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填写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工信部门征求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工信局。

二、退出产能管理

退出产能企业所在县区工信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征求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工信局。

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经省工信厅公告后,退出产能企业须按承诺在约定时间前拆除用于置换的产能设备,提请所在县区工信部门向市工信局申请验收。

三、产能置换监管

建设项目所在县区工信部门须会同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新项目的实际生产能力,确保与公告的产能一致。退出产能企业所在县区工信部门须会同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按承诺退出产能进行督促检查,对关停不及时、拆除不到位的,应责令其拆除到位,并及时上报拆除进度。

附件:省工信厅 发改委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3--苏工信规〔2020〕3号.docx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