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380/2020-00074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21 |
| 文号: | 连工信发〔2020〕223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省工信厅 发改委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各县区及功能板块工信、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0〕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关于认真做好铸造产能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工信装备〔2019〕523号)、《关于做好铸造产能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工信发〔2019〕193号)文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管理
企业按照产能置换要求落实用于置换的产能,编制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填写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工信部门征求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工信局。
二、退出产能管理
退出产能企业所在县区工信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征求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工信局。
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经省工信厅公告后,退出产能企业须按承诺在约定时间前拆除用于置换的产能设备,提请所在县区工信部门向市工信局申请验收。
三、产能置换监管
建设项目所在县区工信部门须会同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新项目的实际生产能力,确保与公告的产能一致。退出产能企业所在县区工信部门须会同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按承诺退出产能进行督促检查,对关停不及时、拆除不到位的,应责令其拆除到位,并及时上报拆除进度。
附件:省工信厅 发改委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1日